河南少女疑患职业病 苦命老父欲卖肾救女

   【深圳管铁流 广州西班牙】河南少女疑患职业病 苦命老父欲卖肾救女


广东省首例未鉴定为职业病而索求工伤待遇案在河源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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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的天河火车站,闷热,潮湿。刚刚从河源到广州的火车下来,50岁的李甲坤推着轮椅载着28岁的女儿李桃丽,缓缓走出火车站。轮椅两侧的挡板上分别写着血红大字:“企业无良”、“卖肾救女”,李甲坤又向围观者发放求助宣传单……
 
在灯饰厂工作七年,花季少女整个身体逐渐失去知觉
 
李桃丽,1985年生,河南沈丘人。1989年母亲病逝。父亲再婚后,小桃丽生活变化尚不大。但1998年,继母因交通事故又意外离世,留下子女三人。2001年,李桃丽祖母又瘫痪在床。一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都压在了父亲身上。继母过世后,小桃丽勉强读到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了。
2005年3月,不到20岁的李桃丽经人介绍来到广东河源,进入某灯饰厂,任涂装部操作工。日常工作就是在灯饰配件表面涂抹油漆,用李桃丽的话来说,那种工作“就是先倒些各种各样的油漆,再倒入天那水,用手指拌匀后摊开、涂在表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厂方只给工人配发一双纱质白手套,实际上皮肤还是会直接接触到油漆和天那水的。而且,手套是每周才更换一次,沾了油漆也很难洗干净。工作间不通风,油漆气味很大,李桃丽备感不适,但从来没有人告诉她这些油漆有毒,需要防护。李桃丽虽然很不适应这种工作环境,但想想父亲和困难的家境,找一份工作也不太容易,也想着这油漆味总没毒吧,就打消了放弃的念头,定下心来坚持工作。是以此后,虽然也会偶尔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李桃丽从未怀疑过职业环境的安全。
2007年初,李桃丽感觉身体的不适似有加重,头晕甚至反胃更加频繁。李桃丽依然只是考虑到是否体质下降,而压根就没联系到工作环境有问题。
2011年7月11日。早上,李桃丽再次感觉身体颇为不适,头晕体虚得厉害。她向主管请假,主管告诉她当晚没有班加了,坚持一下吧。厂方一向不准员工随便请假,这点李桃丽清楚。她只好坚持上完当天的班。晚上八点,李桃丽和几位同事在宿舍外聊天,聊着聊着她感觉身体开始不对劲,就对同事喊:我的手动不了了。同事起初还以为她开玩笑,没在意。很快,李桃丽又喊:我的腿也动不了了。同事这才发觉她整个人都不对劲,赶紧把她背回宿舍。李桃丽躺在床上,惊恐地发现整个身体都逐渐很快地失去知觉,意识也一点点消失……
 
为了付清三万元医药费,李父被迫签订协议书
 
后来据说是受惊的同事向厂方报告,厂方把李桃丽送去一家小诊所,诊所看过后不敢收治,随即再转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诊断结论很快出来了:急性脊髓炎。
三天后,清醒过来的李桃丽发现父亲已经来到病床前。父亲听说大女儿病重,魂都掉了,厂方又没跟他具体讲情况,只是让他过来。父亲那时走得急,手头只带了两千元。两千元不过杯水车薪,很快花完,而李桃丽的病情丝毫不见好转。李桃丽父女俩在河源举目无亲,顿时陷入绝境。厂方则始终认定李桃丽的病是自身病,公司没有责任,因此,拒绝向李桃丽支付医疗费、生活费。
这样的窘境捱了二十多天。8月7日,厂方将老李叫到厂区,表示如果老李带桃丽回老家,厂方可以将此前李桃丽在源城区人民医院就医治疗的全部费用约三万元付清,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得终止,以后有啥责任也和厂方无关。老李当时又累又急,也容不得他多想,就在一份厂方事先打印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字。次日下午六点,李桃丽父女即登上了厂方租用的普通五十菱小面包车,回到河南老家。
 
不能诊断为职业病,苦命老父欲卖肾救女
 
此后,老李带着女儿跑去全国多家大医院,往往是只要听说哪家医院对女儿的病情有办法就会赶过去,结果每次都是失望而归。几年下来,原本拮据的家更是债台高筑。2011年,家里实在拿不出钱来继续治疗了。而这时候,多次的治疗中有专家表示李桃丽的病很有可能源自职业环境。职业病,这个李桃丽父女前所未闻的“新”名词,自此开始进入二人视野。
2011年初,李桃丽父女返回河源,开始寻求职业病诊断和维权。某灯饰厂拒绝了李家父女的职业病诊断要求。老李就带着女儿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厂方终于答应诊断。当年6月30日,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对李桃丽曾经工作过的车间进行空气检测,发现存在二十余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但检测报告显示相关毒害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随后相继展开的职业病首次诊断和两次鉴定结论均是: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但是同时又表明李桃丽之病“性质不明,疑为炎性病变,不除外缺血性改变,建议临床进一步检查”。
事情似乎至此又打回原点。原本尚存的一线希望又了无踪影。李桃丽无法接受这种诊断,越到后来她越是觉得自己的病只可能是职业病。她说,你想想,我进到这个灯饰厂之前身体一直好得很,从小到大我连感冒都很少得,医院基本上就没去过,得病那个时候我也就22岁,正是人的一生中生命力最强旺的时候,怎么可能自己患脊髓炎这种怪病呢?再说我家祖上也没听说有这种遗传啊。
眼看爱女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生命仿佛以可见的速度一点一点消逝,痛不欲生的李甲坤一边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一边反复以开头那一幕(卖肾救女)寻求社会救助。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过问下,李甲坤父女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灯饰厂恢复其劳动关系,并给予职业伤害(工伤待遇)赔偿。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在河源高新技术区巡回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未诊断为职业病,能否索求职业伤害赔偿
 
当日庭审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未诊断为职业病,能否索求职业伤害赔偿?被告方(某灯饰厂)坚持认为,原告已经没有被诊断上职业病,再来主张工伤待遇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职业环境经检测没有超标,是安全的,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据了解,目前在广东省内,在没有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尚无先例,李桃丽案据其律师介绍为首例。
知名律师管律师一语概之:没有被诊断为某种特定的职业病,并不等于没有职业伤害。
管律师认为,此案中,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相关结论只是指李桃丽没有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但并没有明确排除李桃丽之伤害与职业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也表明李桃丽之病“性质不明,疑为炎性病变,不除外缺血性改变,建议临床进一步检查”,表明诊断鉴定机构并未确定李桃丽之病乃自生病,根据职业病诊断基本原则,有危害因素,有身体病害,又不能确认为自生病变的,当诊断为职业病。只是由于职业病现有名录限制,才没有被诊断为某种特定的职业病,但并不等于没有职业伤害。
关于被告方某灯饰厂提供的职业环境检测报告,被告方认为相关危害因素含量均未超标,故李桃丽之病害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其实该检测报告时间在李桃丽出现病害之后,具体检测环境不明,数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更重要的是,报告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均反映出被告方确实使用了至少二十种以上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如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即使相关危化品含量未超标,但不超标却不等于不会导致职业危害。
管律师认为,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有无依据乃本案最主要争议焦点。职业危害与环境污染,其致害源相同,两者的区别,不过是企业的一堵围墙。我们不能因为这堵围墙,就将那些因为种种原因暂时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伤害者们隔断在社会救助的外面。无论现有法律如何规定,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原告入职前是完全健康的,其家族中亦无脊髓炎相类病史,而被告生产环境中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原告在其中工作两年后发病,而且是急性严重发作,现有检查资料又不能明确其病害乃自身病变,那么,被告除非能够有效排除其职业危害与原告病变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强调的一点是,被告理应对本案的因果关系进行排除,但被告没有这样做,为确保查清本案关键事实,建议法庭针对被告职业危害因素与原告病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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