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最高12个月说法不正确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在第2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2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3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12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都没有12个月限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47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不再限定只有特定的2种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才最多算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12个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例
最高法院在《艾某与北京齿轮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这样认为:关于因北京齿轮总厂应给予艾某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2011年10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1)二中民破字第19863-2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艾国栋在一、二审中陈述其于1976年6月参加工作,至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之日共计36年零4个月,依照前述法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经济补偿应支付36.5个月的工资。

整理:百姓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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