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工人晏庆海获赔28万余元

 来源:南方网 作者:王銮锋 

 

身患尘肺病的晏庆海上多几级台阶都会气喘吁吁。(资料图片)

南都讯 记者王銮锋 昨日,河南农民工晏庆海尘肺职业病索赔一案(详见南都佛山读本8月30日01-02版报道)一审终结。南海区法院判决,被告南海丹灶粤华有色金属轧延有限公司(简称“粤华公司”)支付晏庆海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共计25万余元,补发工资3万余元。

南海区法院于今年5月11日受理晏庆海与粤华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主要就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判决

晏庆海应享受工伤待遇

昨日该案一审终结。南海区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晏庆海在粤华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且其所患的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粤华公司虽自称已经为晏庆海购买社会工伤保险,但不能提供已为晏庆海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的依据及受理依据,故此晏庆海的有关工伤待遇应由粤华公司先行支付。

据相关法律,南海区法院判决,粤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晏庆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伤残津贴19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余元。

对以上判决,晏庆海表示满意。

同日,南海区法院另案判决,粤华公司还应支付晏庆海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万余元。但认为晏庆海要求粤华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晏庆海表示不满,当庭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1职业病诊断是否合法

2009年8月5日,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将晏庆海送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其间晏申请职业病鉴定,结果:三期尘肺职业病。

粤华公司代理律师称,根据有关法律,该鉴定并未由企业申请,且不在企业所在地职业病诊断部门进行,对诊断存疑。

晏庆海则援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是否在粤华公司患病

1990年初至1991年12月底,晏庆海在珠海某建筑工地从事挖土方工作;1996年4月进入粤华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31日。

粤华公司代理律师称,公司厂房空旷宽敞,通风条件好,2009年8月11日经南海疾控中心抽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司也没发现其他人患病,“原告疾病是此前在珠海建筑行业形成。”

对此,晏庆海认为,珠海建筑工地并不产生粉尘,进入粤华公司后接触粉尘,“你提供的我离开后的检测报告能说明什么问题?”

3是否购买工伤保险

粤华公司代理律师说,2008年11月、12月和2009年1月,为原告晏庆海购买了工伤保险,此后他拒不配合公司购买,所以应由工伤社保部门承担。

晏庆海则称,自进入粤华公司直至发病,公司从未为他购买工伤保险,而购买的三个月保险是在自己确定患病之后,自己不能受益。公司此后要求给他继续购买工伤保险,但他已离开工厂。

新闻链接

1996年4月,河南农民晏庆海到粤华公司打工;2008年7月突发气胸病后被公司拒于门外;

2009年8月5日,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将晏送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9月11日,晏庆海出院当日,被诊断为“三期尘肺职业病”。10月30日,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晏为工伤。

2010年3月11日,晏庆海再次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粤华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06万元。5月6日,南海仲裁委裁定:粤华公司十日内支付申诉人晏庆海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种补偿共计20余万元。

20万的补偿,与晏庆海最初诉讼请求的106万元相去甚远。不服裁决的晏庆海,再次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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