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威胁死者家属“要有自知之明”

    申请工伤认定后5个多月,死者儿子林大伟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索要工伤认定决定,诸城市人社局语出惊人:“做人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并以“要量力而行,要有自知之明”威胁林大伟。
案件回放
    林夕会(林大伟父亲)系诸城市贝斯特工贸有限公司处职工,于2010年3月29日13时50分许下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朱诸路由东向西行驶撞到右侧行道树处致林夕会死亡。事故发生后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诸公交认字【2010】第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0年4月29号,林夕会所在单位向被告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4月30日,诸城市人社局作出于作出诸人伤止字(2010)第14号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理由却是:“无证驾驶尚无规定能否认定工伤”,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0年10月9日上午,中国王胜利律师带林大伟到诸城市人社局,正如工伤科孟科长所述,对于我们外地律师,还是给了足够的“重视”,不到30分钟的时间内,司法局、法制局还有工伤科的其他工作人员全都来参加是否应当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讨论。工伤科孟科长说:“如果给你父亲认定了工伤,其他这种同样的工伤认定怎么办,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司法局跟法制局也是这个观点。”“我中间给你协调了,单位给五万块钱,你想打官司、复议什么的,我奉陪到底,无所谓,大不了不干了!”
    10月9日下午,为了劳动局能尽快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林大伟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373号)送到工伤科,在楼道里遇到工伤科的另外一位工作人员,搂着林大伟的脖子说:“小林,怎么不打声招呼,就把律师请过来了呀?”,此时,喝完酒的孟科长回到办公室,对林大伟请律师表现了更强烈的反感,借着酒劲倒是表达更加直接:“你请律师来,我很生气。”接着说,“问你个问题吧,什么是做人的原则?”林大伟说:“做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孟科长拍着桌子反驳说:“做人的原则是中庸之道,顾大局、识大体,做人应该量力而行,要有自知之明,你想复议、起诉就去吧,我大不了就不干了”林大伟自知没有听他们胡扯的必要,就回来了。
一、人社局应否中止工伤认定?
    1、是否符合中止工伤认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诸城市人设局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且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天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然而,时隔5个多月,未见工伤认定决定,不难得出诸城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
虽然,2010年4月30日诸城市人社局曾作出《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但中止的理由却“驴唇不对马嘴”,中止的法律依据为《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条。
我们先看看这所谓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第三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对于本案,1、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即明确了这一劳动关系;2、本案具有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诸公交认字【2010】第00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事故的事实清楚;3、不存在“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形;4、至今任何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规定“无证驾驶国家尚无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中止工伤认定。所以,说诸城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于法无据”不足为过。
2、能不能以“无证驾驶尚无规定能否认定工伤,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为由中止认定?
工伤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执法机关行驶职权、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本案只要“无证驾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工伤。退一步讲,即便人社局认为违反治安管理,也应当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律没有规定”只影响“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律没有规定”不是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退一步讲,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便以后法律果真规定“无证驾驶”可以或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也不适用规定之前的案件。
二、国家有没有对“无证驾驶应否认定为工伤”作出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6条对“认定工伤”及“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是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林夕会因机动车事故死亡,确定无疑。
    是否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以下两种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也就是说,对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只有当驾驶的是航空器或机动船舶的,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管理应当予以罚款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林夕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4〕373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看出,本案认定工伤,并非于法无据。
    从证据角度讲,本案没有任何“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林夕会符合“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赔偿法律网

三、我成了领导眼中的“恶”
    对于“人社局劝死者家属要量力而行、要有自知之明”反应了为官者怎样的“权力观”、怎样的逻辑,真不亚于“风水门”的那句“跟政府作对就是恶”!原来在这些官员眼中,索要工伤认定是不识时务,是跟他们叫板,“民告官”在他们眼中就是自不量力,就是不顾大局、不识大体,就是失去了做人的原则。同时,“当事人的行为就是背后律师的行为”,律师倒成了“刁民”造反的帮凶。
    突然间,想起一句话:“你跟领导讲法律,领导跟你讲政治,你跟领导讲政治,领导跟你耍流氓,你跟领导耍流氓,领导跟你讲法律”。我跟领导说“工伤认定应该60天出结果”,领导说“不顾大局,不识大体”,我跟领导说“做事对得起良心”,领导说“自不量力,想复议、起诉,奉陪到底,大不了不干了”。我看人家流氓大,也不敢耍了,我怕人家用“法律武器”对付我。
 

                                                                                                                                                                       作者:张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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