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法律不能如此软弱

     山西大同南郊法院曾判令矿主赔偿昔日的煤矿矿工、如今的二期尘肺病患者钟光伟49万余元,但矿主不愿履行判决。在10月28日的山西大同南郊法院执行听证会上,在法院调解下,钟光伟同意接受27万元的赔偿。(10月31日《京华时报》)

  患了尘肺病的矿工钟光伟,要到职业病防治所去检查,必须有单位的证明,煤老板不想承担钟光伟的医疗费用,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拒绝出具单位证明,于是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尽管有着多位矿工的证明,自认为可以胜券在握,却因为“不认识矿长”,被劳动局断然裁决为“钟光伟和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幸亏法院英明,推翻了劳动局的裁决,才认定了钟光伟下煤矿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才得以确症患有职业尘肺病,于是借钱请律师,并经法院一审、终审,判令矿主赔偿钟光伟49万余元。这时的钟光伟已经成了“走路气喘吁吁,咳嗽一声接一声”的老病号了。

  然而,正当法律给了钟光伟维权希望的时候,却只因为“矿主不愿履行判决”,判决书生效4个多月,钟光伟没拿到一分钱,钟光伟手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变成了一张废纸,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却是迎来了法院的调解:矿主赔偿从49万元缩水到27万元。急于用钱看病挽救生命的钟光伟,在一直坚持了三年多之后,面对维权法律软弱,不得不妥协了。

  确实,维权的法律在侵权者面前滑如此软弱,作为等着用钱救命的钟光伟个人来说,不妥协又能怎么办?其实。在为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和法规都应当具有更大的硬度。对职业病患者不承担法定的义务,不支付法院生效的赔偿判决,比恶意欠薪更加可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是劝受害者妥协、让赔偿缩水。如果这种妥协、缩水成为维权官司的常例,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尊严?挣扎在死亡线上的钟光伟们还有什么希望?

  为了建立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让每个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劳动,保护好钟光伟们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和法规应尽的义务,是劳动执法者的为可推卸的责任。劳动局不能因为矿工不认识矿长就否定矿工与矿主实际具有的劳动关系;法院更不能因为“矿主不愿改造判决”,就让生效的法律缩水,让钟光伟们在维护权益时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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