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日起实施 农民工须参保 工亡

 2010年12月31日07:00  来源:云南网  作者:宋金艳
     明天起,备受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按照新条例,除了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就算是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都将可参加进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崔嵬,他表示: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呈现出6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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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须买工伤保险

      新《条例》明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理顺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伤人员长期存在待遇不平衡的关系。凡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合同关系的农民工都在参保范围。

     在认定范围上,从老《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认定不清期间 企业承担医药费

    新《条例》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也就是说,企业说不是工伤,职工说是工伤,在这样扯不清楚的情况下,医药费由企业承担,这样为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伤情治疗提供了保障。

工伤认定申请缩短至15天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一次性工亡赔偿34余万元

    按照老《条例》,在云南范围,一次性工亡赔偿的最高赔偿水平不到18万元,而按照新《条例》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补助金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到34万余元,计算公式为: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20=343500元。解决了过去“同命不同价”的老问题。

此外,新《条例》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1~4级、5~6级和7~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证工伤职工待遇及时发放

    按照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3笔补偿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不仅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还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不给员工办保险将重罚

   按规定,工伤保险应由企业为员工购买,而员工不需要出任何费用,如果企业不给买保险怎么办呢?市民可以拨打云南省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相关政策,通过省劳动保障监察电话7195775进行投诉。等到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后,针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况,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除了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还要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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