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籍尘肺工伤案 广东法院判决62万多赔偿

    今年4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广安市光辉乡农民工程祝华矽肺二期、四级伤残工伤一案做出(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被告海丰县高艺珠宝有限公司支付尘肺二期患者程祝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66元,一次性伤残津贴1473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644元,伤残赔偿金71116.92元,每年常规检查费1677元,后续治疗费219000元,疗养费60000元,肺灌洗费48000元,鉴定费2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968.61元,共计629578.32元。(见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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