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出差意外溺亡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来源:法制晚报
三种情形或难认定工伤
新闻回看

  20日中午,四川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四川卫视主持人、记者佟瑶在赴浙江参加《创新创业——返乡创业一线调查》新闻采访途中,不幸意外落水身亡。微博中写道:“我们为痛失一位优秀记者和同事深感悲痛。”
  佟瑶的丈夫在个人微博上痛悼爱妻:“这个七夕,爱人和我,天人永隔!”据报道,佟瑶的丈夫也是四川电视台一名主持人,两人有一个约3岁的女儿。
  网友们也纷纷在佟瑶的微博下留言悼念“优秀的记者,太可惜了”、“看了你的节目很多年,没想到人生无常,走好”。
  此前报道称,20日凌晨0时许,杭州市区艮山西路与运河东路交叉口的横河港发生一起女子落水溺亡案件。
  后经当地派出所初步确认,该名溺亡女子系四川卫视知名新闻主播佟瑶。落水的原因系借河边绿化带隐蔽处小解时不慎落水。
  据悉,此次佟瑶来杭系参加一档回乡创业类节目,事发前,其与同事参加了一场酒会,在此后前往杭州临平新城路中因内急靠边停车,不想发生意外。
  案件具体情况目前正在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中。
  同时,该则新闻也引发不少网友关于女主播出差中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的讨论。
  法律解析 因公出差受伤 应认定工伤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权律师解释,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7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见右表)。
  本事件中,根据四川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佟瑶是在8月19日晚,赴浙江参加《创新创业——返乡创业一线调查》新闻采访途中,不幸意外落水身亡。这说明佟瑶是接受单位的指派,履行的是记者的采访职责,属于因公外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的规定。
  如果佟瑶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那其意外身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公伤亡 家属获相应补偿
  王秀权进一步解释,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因工伤亡补助具体参照标准: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醉酒导致溺亡 或难认定工伤
  王秀权律师同时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也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目前的报道,也有媒体在报道中称,佟瑶是酒后不慎失足导致的溺亡。但佟瑶在发生意外事件身亡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目前没有警方公布的权威消息。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杰认为,佟瑶的意外身亡最终能否认定工伤,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事发时间、地点、原因等综合认定。
  如果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按照条例规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秀权律师特别提醒,佟瑶究竟有没有喝酒,喝了多少酒,目前没有警方公布的权威消息。
  如果醉酒是导致佟瑶死亡的部分原因,劝酒的人属于不当劝酒又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虽然醉酒的人承担伤亡主要责任,但劝酒的人也应在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记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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