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农民工依靠法律援助讨回赔偿

  2009年1月2日,李某经人介绍,到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楼房做交工前的清洁工作。由于现场无任何保护措施,李某不慎从该建筑七楼摔至六楼阳台,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自己花去医疗费31859.76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建筑公司以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索求无果,李某委托代理人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李某和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经过长达一年半的诉讼,李某的诉求皆因同样理由被驳回。

  2010年6月,走投无路的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来到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12348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李某,帮助他理清案件思路。经了解,申请人李某为农民工,依照规定可纳入乌鲁木齐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于其经济困难审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市中心立即启动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程序,当即组织专家律师提出指导意见。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接受指派的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多方调查取证后确定,受援人李某和建筑公司虽无劳动关系,但存在雇佣劳务关系,且李某是在为公司提供雇佣劳务时致伤,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积极搜集各项证据并以李某与建筑公司存在雇佣劳务关系为由,起诉建筑公司,请求判令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今后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多元。

  法庭上,律师以充分掌握的各项证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为李某据理力争。一审法院依法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31859.76元、伤残补助金73545.12元、误工费7797.1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各项费用135088.31元。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心再次针对被告方上诉意见展开了案件讨论,并指派律师继续对李某进行二审法律援助。二审期间,律师又组织新的证据,充分做好案件二审的准备工作,经法律援助律师精彩的辩论和充分的举证,二审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至此,该起法律援助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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