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民工工资将有法律保障

  又是一年岁尾,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动人心。11月16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职责,明确了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义务人,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大制度。

  《办法》规定,在宁夏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市、县(区)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一类地区不低于150万元,二类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三类地区不低于50万元。在用人单位出现欠薪逃匿、破产等情形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和处罚措施。规定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除必须建设的项目外,上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新项目和办理用地手续;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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