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张海超飞赴温州为川籍职业病患者维权 百姓江湖摄影
本网讯 11月16日,河南郑州“开胸验肺”张海超专程从成都飞赴温州帮助四川宜宾长宁县民工马德金维权。
四川长宁县民工马德金因不服浙江省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9月15日的苍劳仲案字【2011】第103号裁决书,于2011年10月8日,向单位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11月17日下午三点二十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一开始,双方代理律师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争议焦点一: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400元,双倍工资11月37400元。
事实理由:因原告2005年——2011年在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6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被告应支付原告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400元,(按原告的平均工资3400元/月计算)。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7400元。
被告律师说: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没有经过法律前置,不符合法律程序。
争议焦点二: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75499元。
事实理由:原告2011年10月8日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所对原告后续治疗费鉴定合计需要273077元,伤残赔偿金158242元(11303×20×0.7),交通费4000元,医药费880元,务工费37400元,鉴定费及职业病诊断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10万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75499元。
被告代理律师说:1、后续治疗费现在还没有实际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关的医疗待遇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原告依据自行委托的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要求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工伤赔偿纠纷,原告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158242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工伤赔偿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恤金。
庭审经过大约一个半小时,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据马得金描述,他2005年至2009年8月在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临川项目部华丰临川390矿井从事井下支炉、出炉、出渣等工作。2010年5月20日,在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二期。
他说自己以前还不知道什么叫职业病,也不懂什么工伤,2009年他在电视里看到有新闻报道河南郑州张海超发生“开胸验肺”事件后,才知道职业病这一回事,后来自己才多次到工作地江西抚州要求单位老板做职业病诊断。
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单位对他职业病工伤一事老是找借口,一直不与理会。在无奈的情况下,他才求助到本网站。
马德金职业病四级伤残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马德金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二期后,被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7月6日,被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伤残。
由于单位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有给员工马德金参加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17日,马德金向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苍南县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职业病患者后续治疗费是否应该获得法院支持?
河南郑州张海超说:之前国内职业病一次性赔偿标准等同于其它工伤赔偿标准,这点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其他工伤都有一个医疗终结期,大多是不需要后期治疗,而职业病是永无终结性伤残,也没有终结性医疗期,治疗将伴随终生,我关注这样的案子就是希望尽快出台支持职业病患者一次性赔偿关于后期医药费的一个标准,给患者后期治疗增加保障。
编辑:百姓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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