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应该做出区分

        从今年年初开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有很多可喜的改进,比如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过去不能认定工伤,现在则可能获得工伤认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予以提高了。而变化最大的,则是一次性工亡的补助标准。
旧标准的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数额上来说,可谓是大幅提高。2010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109元,按新标准赔偿,可获得近40万的赔偿金。
        在一些内陆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过千余元。那么按旧标准,一条逝去的生命,只能获赔几万块钱。这直接让我们想到的,就是那些经常见诸报端的,矿难中的死亡。赔偿额度如此之低,生命被如此廉价处理,矿工的安全更容易被忽视。
尽管一些省,比如贵州、吉林,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有死亡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通常只见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最多被纳入省级的安全生产条例中,实际操作中,由于文件效力层级低,未必能得到落实。引发舆论关注的重大事故,通常死者都能按照高于20万元的标准获赔,但很多小型矿难事件的赔偿,如果不是矿主说了算的私了方式解决——通常数额会更低,就会按照旧工伤保险条例,赔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资,几万元而已。
        这种对受害家庭显失公平的赔偿,现在加大了筹码。最显而易见的关乎公平的一个问题,看起来是用改变赔偿数字的方式,变得合理了一些。矿工的苦难,至少在赔偿上得到了一些舒缓。
但问题在于,工亡不是只有安全事故中死亡一种。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死亡,上班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些都算工亡的。我同情那些每个逝去的生命,但只要发生工亡,就来设定同样的赔偿,不考虑雇主责任,不区分是非对错,是不是合理,是需要重新考虑的。
 
        举一个例子吧。有一对下岗夫妇,攒钱开了一家小茶馆。他们负责白天的经营,晚上则另请了一个老同志看场子。他们按照劳动法,与他签了劳动合同,养老、医疗保险也都买了。但就是没买工伤保险。他们觉得是没必要买的,又不是危险作业。但没想到,老同志值班时突发脑溢血,送院抢救了不到两天,还是去世了。按工伤保险条例,这视同工伤。问题来了,因为工伤保险不负责,这对夫妇面临高达40万的死亡赔偿金。这足以摧垮他们小本营生。
        这不是一句“谁叫他们不买工伤保险”就可以释怀的。他们在整个过程里,都是无辜的,除了唯一的过失:没买工伤保险。如果他们面临的赔偿额,和把矿工生命当儿戏的煤老板是一样的,是显然有点不够公平,有蹊田夺牛的味道。
        这个例子是我虚构的,但这两年我碰到和听闻的类似案子,却有好几起。这问题来自于现行的赔偿制度,对于工伤,包括工亡的一刀切,没有区分过错责任。而再深挖下去,是由于我国侵权立法对工伤规定的不够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劳动者向雇主侵权索赔的依据。侵权和保险赔偿,竟然是竞合的。
雇主有过错的工伤赔偿,应该远远高于无过错的赔偿。现在,亟待另行制定明确的法律给予劳动者提起过错侵权诉讼的可能,或者在工伤保险条例里区分雇主有过错时和无过错时的工伤赔偿方案。
很多问题,是仅仅改变数字,是解决不了的。

 作者:莫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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