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维权说明书——如何正确运用《工会法》维

    做了多年劳工维权案件代理,发现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工会帮助劳工维权的行动出奇的匮乏。带着这个疑问,我曾问过不同的劳工同样一个问题:“你维权,为什么不找工会帮助呢?”答案出奇的一致:“工会?他们和单位是一伙的,都是整我们工人的”。很奇怪,《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载明:“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劳工会有这样的感受?闲暇之余研究发现,工会功能失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同时觉得如果能够启发劳工按照《工会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工会这个合法组织维护劳工权益,劳工维权会变得更加有序,在很大程度上更容易稳定劳资关系。
抛开问题,关注行动。如何才能正确运用《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维护劳工权益呢?因该问题比较敏感,所以,每一个建议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做为支撑,以确保本文言论的合法性。
首先要解决的是选举权行使问题(见《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见《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所以,劳工应推选愿意为大家服务的劳工积极参与工会工作,成为劳工利益的代言人。进入工会的劳工要学习如何对工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以保证代表劳工利益,维护劳工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会员服务。
其次是罢免权行使问题。对于已经丧失代表劳工利益和维护劳工合法权益能力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依据《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依法定程序给予罢免,重新选举有能力代表劳工利益和维护劳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依法定程序,撤换或者罢免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见《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
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正确行使,才能从人员组成上保证工会代表劳工利益。
最后,进入工会的劳工应当研究如何充分行使《工会法》赋予的权利,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工利益。如代表劳工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就工资支付问题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建立困难帮扶维权基金,扶助困难劳工会员维权;依法代表劳工群体提起仲裁/诉讼;组织劳工开展文明、高尚的文娱活动,焕发精神,增强工会的凝聚力;组织劳工学习法律,培养和提高劳工自助维权能力,认真研究立法保障罢工权的必要性……
写完上述,才发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郑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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